宁海
缺少警示标识及“互认协同充电”项目不合格,商家被罚县市场监管局发布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警示
2024-12-20 13:31  浏览:516

   “《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GB 42295-2022)已于今年正式实施,电动自行车缺少警示标识及‘互认协同充电’项目不合格,可能导致消费者在日常使用、维修和充电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发生触电事故或者火灾,危害不容小觑。”近日,县市场监管局对一家销售违法产品的电动车行作出罚款19000元的处罚。

  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某电动车行检查中发现,15辆待售的电动自行车的蓄电池系统的外表面、防护罩等部位未见当心触电图形标志及“非专业人士禁止打开”等警示语。当天,县市场监管局委托检验机构对上述电动自行车实施了抽样检测。检验结果为标识与警示语、“互认协同充电”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要求,判定为不合格。该车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其停止销售违法产品,并处罚没款共计19000元。

  据悉,《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GB 42295-2022)规定:车辆电压高于特低电压35.0V(直流)和16.0V(交流)的主回路和蓄电池系统,其容易接触带电部分的防护罩等应在易见的位置清晰牢固地标注当心触电的图形标志。蓄电池系统的外表面应有醒目的“非专业人士禁止打开”警示语句。经营者在进货时,消费者在挑选时,要留意车辆是否有完整清晰的标识与警示语,一旦发现问题产品,第一时间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投诉举报电话:12345。

  电动自行车作为公众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之一,其质量安全状况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一直以来,县市场监管局持续推进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加强产品抽查检验,严查非法改装加装等违法违规行为。今年以来,共查处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发布虚假广告等各类电动自行车违法案件19件,罚没款1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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